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公诉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住无极县**乡**村中心南街8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9日因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被无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5时许,被告人裴某某翻墙进入西郝庄村张某某家中,持菜刀将其砍伤,后经无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琳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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