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乡**镇社**号楼**单元,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边某甲,曾用名边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9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延津县**街道**路**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楼乡**村**号,因嫖娼,于2019年12月18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边某甲、刘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3时,被告人裴某某酒后驾驶豫AX9****奥迪牌轿车在新乡市原阳县**大道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和道路设施受损,裴某某为逃避处罚及挽回损失,通过亲友联系被告人边某甲,边某甲到事故现场后,按照裴某某的授意冒充驾驶员报警并申报保险,2020年6月5日,裴某某又要求车主刘某某编造边某甲是事故车驾驶员的事实欺骗交警及保险公司调查人员,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边某甲到郑州市花园路农业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申报保险理赔款127245元,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民警在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裴某某、边某甲、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证言;3.被害人付某某陈述;4.报案材料、营业执照、保险单、缴费凭证、机动车保险索赔申请书、保险公司调查笔录、车损照片、现场照片、定损证明、事故车拆检报价单、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边某甲、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边某甲、刘某某伪造事实诈骗保险理赔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边某甲、刘某某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边某甲、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阳
检察官助理:李明伟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裴某某、边某甲、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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