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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某、孙某甲等3人盗窃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51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4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潍坊市**区**镇**庄**村。2003年9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4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县**镇**村**号。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县**道**村。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孙某甲、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9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30日晚上,被告人褚某某、孙某甲、李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农用三轮车来到山东省**市**区**街道**村,盗窃孙某乙放在地里的姜母1000斤。经鉴定,被盗姜母的价值为人民币450元。

2、2019年10月31日晚上,被告人褚某某、孙某甲、李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农用三轮车来到潍坊市**区**街道**村,盗窃孙某丙放在地里的姜母2000斤;来到潍坊市**区**街道**村,盗窃孙某丁放在地里的鲜姜1600斤,盗窃孙某戊放在地里的姜母1300斤;来到潍坊市**区**街道**村,盗窃孙某己、孙某庚放在地里的姜母1800斤。经鉴定,被盗姜母的价值为人民币2295元。

3、2019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褚某某、孙某甲、李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农用三轮车来到潍坊市**区**街道**村,盗窃孙某辛放在地里的鲜姜500斤、姜母200斤。经鉴定,被盗姜母的价值为人民币90元。

4、2019年11月1日晚上,被告人褚某某、孙某甲、李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农用三轮车来到潍坊市**区**街道**村,盗窃孙某壬放在地里的鲜姜800斤、姜母800斤;来到潍坊市**区**街道**村,盗窃孙某癸放在地里的鲜姜1300斤、姜母200斤,盗窃孙某子放在地里的鲜姜400斤、姜母3000斤;来到潍坊市**区**街道**村,盗窃孙某丑放在地里的姜母2000斤。经鉴定,被盗姜母的价值为人民币2700元。

5、2019年11月3日晚上,被告人褚某某、孙某甲、李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农用三轮车来到潍坊市**区**街道**庄**村,盗窃孙某寅放在地里的姜母2000斤。经鉴定,被盗姜母的价值为人民币900元。

6、2019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褚某某、孙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农用三轮车来到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庄**村,盗窃王某甲放在地里的姜母2000斤。经鉴定,被盗姜母的价值为人民币900元。

7、2019年11月5日晚上,被告人褚某某、孙某甲、李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农用三轮车来到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村,盗窃王某乙放在地里的鲜姜2000斤、姜母2000斤。经鉴定,被盗姜母的价值为人民币900元。

8、2019年11月6日晚上,被告人褚某某、孙某甲、李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农用三轮车来到潍坊市昌邑市**镇**村,盗窃乔某某放在地里的姜母5000斤。经鉴定,被盗姜母的价值为人民币2250元。

9、2019年11月7日晚上,被告人褚某某、孙某甲、李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农用三轮车来到平度市**镇天**村,盗窃杨某某放在地里的姜母3000斤;来到平度市**镇**庄**村,盗窃高某甲放在地里的姜母1000斤;来到平度市**镇**村,盗窃杨某乙放在地里的姜母4000斤。经鉴定,被盗姜母的价值为人民币3600元。

10、2019年11月9日晚上,被告人褚某某、孙某甲、李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农用三轮车来到平度市**镇**村,盗窃谢某某放在地里的姜母4000斤。经鉴定,被盗姜母的价值为人民币1800元。

11、2019年11月11日晚上,被告人褚某某、孙某甲、李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农用三轮车来到潍坊市昌邑市**镇**村,盗窃鲁某某放在地里的姜母1600斤,盗窃李某乙放在地里的姜母3500斤、铁制筐子29个。经鉴定,被盗姜母、铁制筐子价值共计人民币27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谢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褚某某、孙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孙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孙某甲、李某甲合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宁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孙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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