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褚某某、李某乙、卢某某、张某甲、李某甲、张某乙诈骗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19〕399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镇**行政村**村1*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镇**行政村**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7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镇**行政村**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镇**行政村**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7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县**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8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镇**行政村**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6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李某乙、卢某某、张某甲、李某甲、张某乙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丁(另案处理)伙同褚某某、李某乙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在宁波市设立宁波**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雇佣被告人张某甲、卢某某、秦某甲担任导师,被告人孙某某任担业务经理,被告人何某某、普某某、梁某甲、刘某甲、吕某某、林某某、秦某乙、张某某、刘某乙等人担任业务员,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丁、褚某某、李某乙为首要分子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该诈骗犯罪集团的作案手法是:由业务员在淘宝网上寻找级别低、销量少的女装销售网店,联系店主谎称可以帮助网店提高销量同时提供女装用于销售。随后通过收取网店装修费、引流推广费、促销活动费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支付财物。该诈骗犯罪集团收取被害人的财物后,并没有实质帮助网店提高销量,也没有提供向被害人承诺的女装用于销售。该诈骗犯罪集团诈骗了朱某某(居住在坪山区)等多名被害人,诈骗所得资金总计117.51143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褚某某、李某乙系**公司的负责人,在诈骗过程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属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卢某某、张某甲担任**公司的导师职务,在诈骗过程中负责指导和协助业务员具体实施对被害人的诈骗活动,同时被告人卢某某担任**公司的财务职位。被告人李某甲系**公司的业务员,骗取了被害人刘某8468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乙系**公司的业务员,骗取了被害人梁某819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丙、梁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褚某某、李某乙、卢某某、张某甲、李某甲、张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李某乙、卢某某、张某甲、李某甲、张某乙等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等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等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扬

2019年10月29

附:

1.被告人褚某某、李某乙、卢某某、张某甲、李某甲、张某乙等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