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19〕754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3197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宜兴市**街道**新村**幢**室(户籍地宜兴市**街道**村**号)。被告人褚某某曾因赌博,分别于2005年5月、2007年10月、2009年9月被宜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五百元、五百元;曾因赌博,分别于2015年3月9日、2018年8月8日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1月12日被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褚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宜兴市**街道**花园**号**室(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甲曾因赌博,分别于2009年7月16日被宜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于2015年2月13日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曾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12年2月25日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8月7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5日被宜兴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宜兴市**街道**小区车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宜兴市**街道**小区**期**幢**号车库(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 2019年3月26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7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是3207051991********,汉族, 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西路**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黄宗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7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4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黄某甲、沈某某、徐某某、黄某乙、黄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六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六被告人,听取了六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8月9日、10月24日退回宜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宜兴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9月9日、11月2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7月27日、10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至3月25日,被告人褚某某、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先后5次至宜兴市**街道**路边一鱼塘、宜兴市**铸造厂,纠集周某某、何某某、蒋某某等人,以人民币100元(以下币种均系人民币)起克,1000元封顶进行“牛牛”赌博,抽头渔利共计39900元。被告人褚某某和黄某甲为档主,褚某某负责抽庄风、召集赌客等;黄某甲负责召集赌客、推庄等。黄杰(另案处理)负责档内望风及偶尔发放赌档工作人员工资等。被告人沈某某负责赌档内望风5次、被告人徐某某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并望风3次,被告人黄某乙负责赌档外围望风3次、被告人黄某丙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并望风3次。其中,3月25日晚上,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参赌人员11人,赌资125100元(包括抽头渔利24400元),该款已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
被告人黄某甲、沈某某、徐某某于2019年3月25日抓赌现场被抓获;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于2019年4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五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褚某某于2019年3月28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褚某某、黄某甲、沈某某、徐某某、黄某乙、黄某丙和共同行为人黄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黄某甲、沈某某及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5.宜兴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黄某甲、沈某某、徐某某、黄某乙、黄某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均构成赌博罪。被告人褚某某、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徐某某、黄某乙、黄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沈某某、徐某某、黄某乙、黄某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沈某某、徐某某、黄某乙、黄某丙均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褚某某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徐某某、黄某乙、黄某丙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印华
代理检察员:刘正永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沈某某、黄某丙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被告人褚某某、徐某某、黄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3.换押证3份;
4.全部案卷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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