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5时30分许,被告人褚某某驾驶冀J*****号、冀J****挂号货车,沿岐银线由东向西行使至沧县**镇**村路段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撞倒碾轧,造成李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褚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详细信息、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宝盈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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