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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某交通肇事)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5********,汉族,群众,农民,高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街**号楼**门**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褚某某于2020年1月25日17时29分许,饮酒后驾驶津C****1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武清区振华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京塘公路交口遇红灯停止信号停车等候,适有张某某驾驶自行车沿振华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遇红灯停止信号继续进入路口向左转弯,褚某某驾车在遇放行信号后进入路口以53千米每小时的速度超越前方车辆左转弯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 在驶入京塘公路时,其所驾驶车辆前部右侧碰撞已行驶至京津公路第五条机动车道内的张某某所驾驶车辆后部,造成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褚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褚某某主动拨打120电话抢救伤者,并被现场巡逻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证言;

2.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3.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

4.被告人褚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处罚。鉴于被告人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褚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超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武清区**街**号楼**门**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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