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褚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231960********,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乡**村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一期**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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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劣迹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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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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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批准逮捕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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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
日期 |
2019.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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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 留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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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2020年4月14日讯问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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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19年6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褚某某酒后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五大连池市兴隆大街与青山路交叉路口附近时与一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褚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双方达成和解,取得谅解。经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褚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3.29mg/100ml,属醉酒驾车。 经侦查,被告人褚某某于2019年6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五大连池市抓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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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破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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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赵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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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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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黑龙江省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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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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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 定 从 重 |
累犯()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交通事故后逃逸(√)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使用 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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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从 轻 |
认罪认罚(√ )坦白( √ )自首( )立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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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 |
酌 定 从 重 |
前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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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 定 从 轻 |
返赃或赔偿、被害人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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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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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 |
三个月 |
罚金 |
并罚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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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五大连池市;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
此致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刚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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