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侯马市,职业:建筑工地打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褚某某为拿第二天干活用的工具,实行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的行为,褚某某驾车从南西庄村出发,行驶至新田路与紫金山街交叉口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即提取褚某某血样,经山西省翼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鉴定,褚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71.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威胁到了不特定人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磊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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