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8〕611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41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泌阳公安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无。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l1月07日15时许,被告人褚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Q*****灰色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到河南省泌阳县盘古山大道与北二环交叉口路段时,与刘某驾驶的号牌为豫Q*****灰色金杯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出警后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18】2013号鉴定:褚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l76.07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品
检察官助理:闫士杰
2018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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