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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褚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被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澄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1日晚,被告人某某驾驶陕A****5小型轿车行驶至澄城县庄头部队十字路口处,与停放在路肩的四辆小型轿车发生相撞,经法医鉴定对某某血液进行酒精浓度检验,其检验结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6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辨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荣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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