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新沂市**镇**村**庄**号。被告人褚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褚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2时许, 被告人褚某某酒后驾驶苏C6****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新沂市长江路“小二烧烤”店门前地段时,遇陈某甲停驶在路边的苏CT****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致两车损坏。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5m g/100 ml。
被告人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陈某乙、陈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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