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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9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新沂市********号。被告人褚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褚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2时许, 被告人褚某某酒后驾驶苏C6****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新沂市长江路“小二烧烤”店门前地段时,遇陈某甲停驶在路边的苏CT****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致两车损坏。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5m g/100 ml。

被告人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陈某乙、陈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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