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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江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江门市**电器有限公司(仓库)工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镇**村**台,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里**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褚某某醉酒后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三轮机动车沿白石大道往**医院方向行驶,当日3时41分,行驶至江门市蓬江区白石大道**医院前路段时与道路中心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褚某某受伤及车辆、绿化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褚某某血液样本进行酒精浓度鉴定,褚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63.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书证;

2.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超荣

检察官助理:黄雪冰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里**号,联系电话:1587625****。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三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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