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褚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镇**村**路**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23时01分,被不起诉人褚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沿正无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正定县三里屯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及物品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事故中王某某与褚某某负同等责任。经鉴定,褚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1.98mg/100ml,系醉酒。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褚某某已赔偿王某某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褚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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