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褚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2197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群众,**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褚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白色斯柯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路西二环南300米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褚某某静脉血中乙醇进行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4.36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褚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素娟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褚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现场执法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