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褚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7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镇**村**组。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褚某某在其家中吃午饭期间饮用了一杯白酒、晚饭期间饮用了一瓶啤酒。21时许,褚某某酒后驾驶鄂E****0两轮摩托车从其位于枝江市**镇**村**组的家中出发沿平新线前往董市镇集镇,行驶至董市镇五岭村一组路段时摔倒受伤。民警出警后发现褚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提取褚某某血液样本,经鉴定,送检的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2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详细信息、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志立

检察官助理:刘  蓉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褚某某现在枝江市**镇**村**组其家中(电话15997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