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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刑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褚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5********,傈僳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组,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9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褚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云Q*****小型轿车,从兰坪县营盘镇武邻邑坝三岔路口驶往拉古村,其驶出约200米后,与前方由张某某驾驶的云L*****轻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兰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褚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褚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2.15mg/100ml,属醉酒驾驶。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褚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兰坪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户口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人张某某、王某某、聂某某、钟某某、和某某的证言,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褚某某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褚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 喆

书记员:李剑莉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兰坪县**镇**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5096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九十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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