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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呼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8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褚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蒙A*****的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西二环快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光明大街出口南侧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蒙A*****号灰色颐达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褚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为97.38mg/100ml。经内蒙古弘康司法鉴定所鉴定,事故造成被害人车辆损失为14923.32元人民币。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快速路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褚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褚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18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数额较大财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红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公安侦查卷两册、光盘两张、证据材料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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