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安丘市**街道**村人,住**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0日13时50分,被告人褚某某无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面包车,自家中沿魏家埠村连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处,被民警查获。2019年2月1日,经鉴定褚某某静脉血乙醇成分含量为249.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无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酌情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彩英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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