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90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5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乡**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2月2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02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褚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的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正阳县**乡**街时,被执勤民警巡逻时当场查获,随即对褚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并抽血送检。后经鉴定,被告人褚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0.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褚某甲的证言;
3、书证;
4、物证;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节凤云
王润林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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