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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褚某甲,男, 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24291979******** ,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现住荆门市掇刀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4 月30 日20 时许,被告人褚某甲酒后驾驶鄂H***** 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荆门市老莱子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l9mg/lOOml ,执勤民警带其到荆门市中医院急诊科抽血、送检。2020 年05 月07 日,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从褚某甲血液中检出“ 乙醇”成份,结果含量为139. 0mg/lOOml, 确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褚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褚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吕秀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褚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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