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2021年2月24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褚某某饮酒后驾驶已公告作废的红色“豪爵”牌HJ125-7A型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鲁******)自峄城区石榴园南大门附近行驶至郯薛线峄城棠阴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验,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褚某某上肢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14.6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2021年2月24日,被告人褚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褚某某供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等书证,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_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言安
检察官助理:高颖
2021年3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褚某某现羁押于台儿庄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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