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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9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患有****,灵璧县看守所不予收押,次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9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19年2月9日被该局解除监视居住,2019年6月5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9月29、12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6日至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褚某某先后多次到灵璧县**法庭门口及**派出所南50米路口无故阻碍卢某某家的物流货车卸货,同时对卢某某、王某某进行辱骂。2017年2月20日,灵璧县公安局决定对褚某某行政拘留7日,因褚某某患有****,而未能执行。

被告人褚某某在被灵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无法执行后,又先后多次对卢某某、王某某、倪某某、朱某某等人无故进行辱骂、殴打。2017年3月28日,安徽卫视科教频道先后以标题为“灵璧:太嚣张!光天化日之下恶意骚扰”、“灵璧**,物流车之争,警方介入律师出招”进行报道,腾讯视频、搜狐网先后于2017年3月28日、29日、30日多次进行转载,播放点击量高达2.5万余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13日,卢某某在灵璧县**乡政府门旁卸货,被告人褚某某以卢某某的物流车拉其货物为由,对王某某(系卢某某妻子)进行辱骂。

2.2017年3月15日,卢某某的合伙人倪某某在**街**幼儿园门口卸货时遭到被告人褚某某无故阻拦,被告人褚某某对倪某某、朱某某(系倪某某妻子)等人进行辱骂、厮打,并持玻璃茶杯将倪某某手部打伤、手表砸坏,将朱某某推到在地。经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手表价值人民币650元。

3.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褚某某以倪某某在网上说其是街霸恶霸为由,到倪某某家门口对倪某某进行辱骂。

4.2017年4月25日,卢某某在灵璧县**镇**街**街口卸货时遭到被告人褚某某无故阻拦,被告人褚某某对王某某进行辱骂的同时用头部将王某某撞倒致其受伤。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褚某某于2017年8月9日主动到灵璧县公安局冯庙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王某某、倪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7.灵璧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多次随意殴打、辱骂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为见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灵璧县**镇**村**组**号。

2.诉讼、证据卷肆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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