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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某开设赌场)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665号 

  被告人褚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7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住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号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4月13日期间,被告人褚某某在“城信”APP上建立聊天群,后组织群内人员姚某甲、李某甲、姚某乙等人在“嘉兴棋牌圈子”APP上以麻将形式赌博,并以收取房间费的形式抽头渔利28750元。

案发后,被告人褚某某已退缴赃款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身份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姚某甲、李某甲、姚某乙证言;

3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组织赌博活动,非法获利287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丰进

   检察官助理:张 潮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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