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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某抢劫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51972********,汉族,**文化,务工,住红谷滩新区**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组**号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2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南昌市红谷滩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8时许,被告人褚某某从上饶市玉山县回到其租住的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小区****单元**室家中,发现其女友陈某某和被害人夏某某在卧室发生性关系,随后褚某某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不锈钢刀柄)来到卧室,并用该菜刀的刀背敲打被害人的腿部,并对其言语威胁,问其系报案还是赔偿100万元,当被害人跪地求饶后,又使用刀背敲打被害人肩背,并威胁被害人说如果不拿钱赔偿就剁其手指。迫于被告人褚某某暴力及威胁,被害人夏某某通过先后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褚某某支付800元、20000元,之后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褚某某转账10000元,被害人夏某某共计向被告人褚某某当场转账支付30800元,之后被告人褚某某继续逼问其要钱,在看到被害人夏某某的手机及绑定银行卡里确实没钱后,强迫被害人夏某某写下70000元的欠条,欠条内容为“今天我与陈某某发生关系,被其老公捉奸在床,今协商赔偿10万元。已赔偿30800元。剩下余额七万元一星期内赔偿完”。之后被告人褚某某便让被害人夏某某回去筹钱。当天晚上,被害人夏某某家属至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信息表、归案经过、转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张海峰

2020年3月13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看守所**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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