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褚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乡**村委会**村**号。2020年1月24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进贤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到2019年10月,被告人禇某某承包进贤县碧桂园项目泥工工程,并聘请徐某某等多各泥工做事,到该承包工程完工时,还欠徐某某等44名工人工资。经进贤县劳动保障监察局下令整改,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至该案起诉时,尚欠工人工资90余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禇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禇某某供述与辩解;

4进贤县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移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禇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整改,仍拒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定江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禇某某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