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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褚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450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涡阳县检察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2时许,在**县**镇**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褚某某与被害人张**因为门口出路问题发生纠纷,后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褚某某将张**的胸部打伤。后经安徽省涡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左侧肋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某在接到派出所书面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冰

检察官助理:马曼然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县**镇**行政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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