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南路**巷**号,现住天津市河西区**里**门**号。2017年9月28日因非法侵入住宅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马红娟、被害人韩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8时许,被告人褚某某驾车行驶至本市河西区**道与**路交口附近时,因行车并道问题与韩某某发生矛盾,双方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期间,被告人褚某某用手击打韩某某面部,并扭打其右手部,致使韩某某右手第2掌骨完全性骨折,面部、手部瘢痕。
案发后,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韩某某右手第2掌骨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面部、手部瘢痕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同年12月19日,被告人褚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伤情照片等物证;
2. 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3. 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6. 行车记录仪录像;
7. 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 涛
检察员:魏明磊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河西区**里**门**号。(1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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