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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419******355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北省滦平县,住滦平******室,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2时许,在滦平县**镇**村李某某家中,褚某某认为邻居李某某播放收音机音量大影响其母亲休息,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后褚某某将李某某的头部打伤,又在推搡过程中致李某某腰部撞到床沿受伤。经滦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雪梅

检察官助理:万晓慧

(院印)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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