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419******355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北省滦平县,住滦平县**镇**村**室,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2时许,在滦平县**镇**村李某某家中,褚某某认为邻居李某某播放收音机音量大影响其母亲休息,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后褚某某将李某某的头部打伤,又在推搡过程中致李某某腰部撞到床沿受伤。经滦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雪梅
检察官助理:万晓慧
(院印)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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