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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公诉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褚某某(绰号小锁),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号**栋**单元**号,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号**栋**单元**号。2012年9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8年8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3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4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褚某某和被害人刘某甲在保定市竞秀区**村魏某某家喝喜酒时因锁事发生争吵,被告人褚某某在办婚宴的厨房里拿出一把菜刀举刀冲向刘某甲,在打斗的过程中,刘某甲被菜刀砍伤左手。

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左手创,创疤条状累计长度22.5厘米,符合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人魏某某、刘某乙证言;辨认笔录;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福有

代检察员:孙轶彬

2019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褚某某取保候审;

   2、卷宗叁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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