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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某故意伤害罪)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99********,文化,农民,群众,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人,现住祥云县**村**号。2017年2月18日,褚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祥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3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29日,褚某某被大理市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自2018年5月30日至2021年5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祥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02时许,在祥云县祥城镇城西烧烤城**烧烤店门前,被害人**烧烤店老板赵某某正准备关门时,发现自己养的猫不见了,便在烧烤店门前喊着“咪咪”找猫。被告人褚某某酒后到**烧烤店旁公厕上厕所出来,认为被害人赵某某在骂他,就朝赵某某走过去,双方发生口角。后褚某某到其朋友车内找到一把砍刀后走到赵某某旁边,将赵某某左手小手指砍伤。赵某某被砍伤后褚某某逃离了现场,在逃跑的过程中将砍刀丢弃在烧烤城旁的巷道内。2020年04月20日赵某某的伤情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6月24日09时许,祥云县公安局民警到褚某某家中,让褚某某亲属告知褚某某到祥云县公安局自首,褚某某于同日15时许,主动到祥云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次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褚某某的户口证明、受立案文书、归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杨某某、俞某某、袁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与赵某某发生口角后,持刀将赵某某左手小手指砍伤,造成赵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褚某某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芬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羁押于祥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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