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被告人褚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褚某某在2015年隐瞒其已婚事实,与刘某甲以男女朋友身份交往。2016年底二人因感情纠纷分手后,被告人褚某某无法联系上刘某甲,于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间多次至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刘某乙(刘某甲胞姐)住处楼下,先后三次将刘某乙的白色东风日产牌尼桑逍客汽车(车牌号为苏CN****)砸坏。经认定,车辆损失合计价值人民币5495元。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褚某某至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古邵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褚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结论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款。被告人褚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毅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全部案件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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