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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某涉嫌诈骗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住龙海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白宝聪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褚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贩卖口罩的信息,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2500元,后因害怕被害人黄某某报警,于2020年2月9月和2月19日先后退还被害人黄某某共计人民币3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褚某某的家属于2020年4月2日代被告人褚某某退还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褚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光盘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褚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顺珠

检察官助理:方棋梓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760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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