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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公诉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74********,汉族,半文盲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褚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周口市川汇区**美食广场经营的“**胡辣汤”店内,在明知明矾吃多了对人体有害的情况下,仍在其生产、销售的油条中添加属于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明矾,致使其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为678mg/kg,远高于标准指数100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

2.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4.现场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袁全

2019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3834****.

2.侦查卷一册。

    3.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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