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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枣庄市峄城区**村**号。2011年12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后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2018年9月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0日8时许,被告人褚某某在峄城区阴平广场西的天科手机卖场以购买手机为由,趁店员韩某某转身查找其他手机,遂窃取柜台上VIVOX50Pro手机和爱酷NEO3手机各一部,后被告人褚某某将窃取的VIVOX50Pro手机以2600元卖给枣庄市市中区青檀路电信商城一商户。按照已销售手机价格,被盗手机价值共计6996元。

案发后,二部被盗手机已发还天科手机卖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褚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韩某某陈述,证人孙某某、张某某、刘某某3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销售票据等书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爱华

检察官助理:房卓亚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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