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村**号。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9日17时许,被告人褚某某窜至薛城区**小区,盗窃一辆粉红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经物价认定,被盗物品价值350元。
2、2019年12月初某日晚,被告人褚某某窜至薛城区**小区,盗窃一辆白色两轮电动车,后被告人褚某某将电动车卖到**电动车专卖店。经物价认定,被盗物品价值320元。
3、2019年12月9日晚,被告人褚某某窜至薛城区**小区,盗窃一辆黑白相间的两轮电动车,后被告人褚某某将电动车卖到**电动车专卖店。经物价认定,被盗物品价值300元。
4、2019年12月14日午时许,被告人褚某某窜至薛城区**街**号楼**楼过道内,盗窃一辆粉红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经物价认定,被盗物品价值300元。
5、2019年12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褚某某窜至薛城区**街**号楼**楼东边过道内,盗窃一辆粉红色捷马牌两轮电动车;经物价认定,被盗物品价值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褚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曹某某、周某某、安某某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认定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筱璋
张雪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羁押于薛城区看守所;
2、诉讼卷二册;视听资料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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