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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某盗窃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1064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200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42000********,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安徽省蒙城县,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小区**幢地下室1(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号)。被告人褚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褚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褚某某多次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左右邻里小区内,乘被害人惠某某、高某某等人车门没有锁上之机,窃得苹果手机一部、奥利奥饼干一盒、苏果卡10张,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000元、现金共计人民币1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3日晚,被告人褚某某从被害人惠某某的牌号为苏A8CV27轿车内,窃得苹果4手机一部、人民币100元。

2.2020年1月16日1时许,被告人褚某某从高某某牌号为苏AN589P轿车内,窃得的1000元面值苏果卡10张,共计价值人民币10000元。

3.2020年1月18日晚,被告人褚某某从姚某某的牌号为苏A28YJ9 轿车内,窃得一盒奥利奥饼干、人民币500元。

4.2020年4月3 日2时许,被告人褚某某从毛某某的牌号为苏AZW311 轿车内,窃得人民币1000元。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的书证;

2.被害人姚某某、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四清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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