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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某盗窃案)_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镇**村**坊屯人,捕前住山东省寿光市**街道**巷村。2019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3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至11月8日,被告人褚某某到寿光市首玺小区、阳光春天购物城南门、渤海花园2号楼东侧分别盗窃被害人杨某某富士牌山地车一辆、单某某家啤酒一箱、唐某某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一辆、李某某捷安特山地车一辆。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32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伟利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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