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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某等人盗窃案)_西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8年****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住**镇**村委会**村小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盗窃罪,2019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本院批准,同日由西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畴县看守所。

被告人褚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住**镇**村委会**村小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西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畴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3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住**镇**村民委**村。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6月12日被西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畴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乡**村**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西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畴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西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黄某某、褚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2019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8月的一天,黄某某驾驶郑某某的皮卡车与郑某某、郑某甲(在逃)窜至麻栗坡县**汽车修理厂、**汽车修理厂、**汽车修理厂、麻栗坡县**镇“**微耕机”店门口盗窃了汽车钢盆、报废的轿车发动机、货车后压包总成、微耕机机头等铁质物件,后将所盗窃的东西以卖废铁的方式卖给了西畴县**镇**废品收购站。

二、2018年7至8月的一天,黄某某驾驶郑某甲的皮卡车与郑某某、郑某甲窜至砚山县**镇**修理厂、文山市**桥村**轮胎经营部、西畴县**乡**汽车修理厂盗窃了钢盆和货车后压箱等铁质车配件,后将所盗窃的东西当废铁卖给了西畴县**镇**废品收购站。

三、2018年7至8月的一天,黄某某、郑某某、郑某甲、褚某某开郑某甲的皮卡车,在西畴县**乡**汽修厂、**家旁边、**家门口盗窃了车轮毅、挖机钢钎和一台风钻机;接着又窜至西畴县**乡**修理厂门口、**乡**汽车修理店门口、**乡**汽车修理部盗窃了汽车压箱、钢盆及盆角齿等铁质物件;后又窜至**镇**修理厂、**村委**汽修厂门口、**村委会**收购站门口、**村委会**废旧金属收购站、**村委会**轮胎经营部盗窃了汽车钢盆、货车后压箱等铁质物件,后将所盗窃的东西当废铁卖给了西畴县**镇**废品收购站。

四、2018年7至8月的一天,黄某某、郑某某、郑某甲开着郑某甲的皮卡车窜至麻栗坡县**镇**汽修厂、麻栗坡县**乡**汽车修理厂、**乡**废旧收购点盗窃了压箱包(153差速器总成)、汽车钢盆、后压箱总成等铁质物件;后又窜至西畴县**镇**汽修厂盗窃了轿车发动机等铁质物件,后将所盗窃的东西当废铁卖给了西畴县**镇**废品收购站。

五、2018年7至8月的一天,黄某某、郑某某、郑某甲开着郑某甲的车窜至马关县**镇**汽修厂、西畴县**乡**微耕机店盗窃了2台微耕机头和1根铁质管子及汽车钢盆等铁质物件,后将所盗窃的东西以卖废铁的方式卖给了西畴县**镇**废品收购站。

六、2019年3至4月的一天,黄某某、郑某某、褚某某、刘某某开着郑某某的皮卡车窜至广南县**乡**汽修厂、**乡**汽配修理厂、**乡**装潢部、在**镇**村委会**村路口对面的空地上、**镇街上**轮胎店门口、在**镇街上**车行店门口盗窃了三轮摩托车发动机、轿车发动机、汽车钢盆、轮毅、空压机等铁质物件,后将所盗窃的东西当废铁卖给了西畴县**镇**废品收购站。

七、2019年3至4月的一天,郑某某、褚某某、刘某某开着褚某某的皮卡车,在**乡**街上**摩托车店门口、在**街上**家门口、在**街**车行门口、在麻栗坡县**乡**村道班的公路边、在西畴县**乡**村委会**村**家门口盗窃了汽车后压箱、钢盆、摩托车发动机、电瓶、柴油机等车配件,后将所盗窃的东西当废铁卖给了西畴县**镇**废品收购站。

八、2019年3至4月的一天,郑某某、褚某某开着褚某某的皮卡车,在马关县**镇**汽配汽修店门口、在马关县**路**公园工地上、在**镇**村**废旧金属收购站盗窃了汽车压箱、齿轮、铁质模板、旧水泵等铁质物件,后将所盗窃的东西当废铁卖给了西畴县**镇**废品收购站。

九、2019年5月的一天,郑某某、褚某某、刘某某开着褚某某的皮卡车窜至**镇岔**乡路口路段、西畴县**镇**村委会**村**修理厂门口、**村委会**村小组活动室旁**修理厂门口、**村委会**汽车修理厂门口、**村委会**村**洗车店门口的路边、**村委会**废品收购站门口等地盗窃了汽车钢盆、汽车压箱、电机、汽车轮毂、供水管道等铁质物件,后将所盗窃的东西当废铁卖给了西畴县**镇**废品收购站。

十、2019年5月的一天,郑某某、褚某某、刘某某开着褚某某的皮卡车,在西畴县**乡**村卫生室门口盗窃了1台柴油机,后将所盗窃的东西卖给了西畴县**镇**废品收购站。经西畴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的柴油机价值2570元。

十一、2019年5月25日,褚某某、刘某某开着褚某某的皮卡车,在西畴县**乡**汽修厂、**乡**摩托车修理店门口,**乡**建材经营部、**镇**村委会**轮胎修理店门口盗窃了汽车轮毅、摩托车发动机、挖机打石头用的钻头、钢盆等铁质物件后将所盗窃的东西当废铁卖给了西畴县**镇**废品收购站。

上述所得赃款已被四被告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用于盗窃的车辆及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郑某某、褚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西畴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结论;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郑某某、褚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扬斌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郑某某、褚某某、刘某某押于西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涉案车辆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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