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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现住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期**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1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褚某某先后两次接受李某某(另案处理)的授意,伙同他人冒充武汉铁路局工作人员,在武汉市雄楚大道**酒店顶楼会议室对彭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丁某某进行虚假招聘面试,帮助李某某诈骗王某某、赵某某、丁某某三人共计2373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截图等书证;2. 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伙同他人,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237390元,数额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浙云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褚某某现羁押在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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