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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褚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90********,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中专文化,个体,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小区(户籍所在地锦华派出所****组),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至2020年11月23日间,被告人褚某某在本市“**酒店”北侧第一家门市经营保健品店期间,进购“无证无照”(工商营业执照、保健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等)的“草本伟哥、蚁力神活力胶囊、黑马、qp”等保健食品进行销售,非法获利人民币56元,经吉林省优尼普科技有限公司检测鉴定:“草本伟哥、蚁力神活力胶囊、黑马、qp”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

3.吉林省优尼普瑞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琦

检察官助理:辛蒙

(院印)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此页无正文)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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