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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某非法经营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褚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4********,汉族,初中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新蔡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至2020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褚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位于新蔡县**乡****街的崔某某店内(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购买香烟进行销售。涉案香烟共价值人民币六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证言;

3.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购买、销售香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鹏

检察官助理:龚嘉佳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蔡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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