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4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褚某某曾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16年3月25日被原苏州市吴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没收药品、罚款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1月9日被原苏州市吴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没收药品、罚款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褚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由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晚,被告人褚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且曾因非法行医已被原苏州市吴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2次的情况下,仍在苏州市吴江区太湖新城夏蓉街绿地工地宿舍内从事医疗活动。
被告人褚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接公安机关联系后,自动向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滨湖新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褚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兴龙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 被告人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联系电话158955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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