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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某高利转贷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019,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袁集派出所副所长,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区**城**楼**室。被告人褚某某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7日本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于同年3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告人褚某某为了将其名下位于阜阳市开发区恒华天地小区的四套闲置房产抵押给银行获得贷款并将贷款借给他人赚取利润,与丁某某商议,由丁某某以其本人名义向银行申请经营贷款,以褚某某的该四套房产作抵押,并提供二人控制的阜阳市玲蕊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阜阳市某某门窗销售有限公司之间的虚假订货合同,向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450万元,贷款月利率7.66‰。2018年7月11日银行放款后,丁某某将450万元全部转入褚某某银行账户内,次日,褚某某将其中的380万元借给巴明昌,月利率3%。从2018年7月12日至案发,巴明昌基于该笔借款按约支付给褚某某利息85.2万元,褚某某归还银行贷款利息21.7544万元,非法获利63.445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巴某某、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智勇

2020年41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区**城**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四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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