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褚某甲,曾用名褚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褚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褚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建并管理闲聊群,通过在“边锋约牌冲击麻将”软件上申请棋牌室(ID: 3882)、提供房卡等方式为参赌人员朱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钱某某等人参与“余姚冲击麻将”形式的赌博活动提供条件,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24 000元左右。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褚某甲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在其处扣押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手机截图、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
2.证人陈某某、朱某某、张某某、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电子证物勘验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褚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褚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华
检察官助理:傅曼丽
附:
1.被告人褚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86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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