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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19〕665号

被告人褚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家住德清县**镇**村**号。2000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7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2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8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5日上午,被告人褚某甲到本县**镇**村**里**号被害人周某某(女,75周岁)家中,谎称其为被害人亲戚,需要借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褚某甲到本县**镇**村**港**号被害人沈某某(女,86周岁)家中,谎称其为被害人亲戚,需要借钱,骗取被害人沈某某现金人民币3400元;

3.2019年8月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褚某甲到本县**镇**号被害人沈某某(男,84周岁)家中,谎称其为被害人亲戚,需要借钱,骗取被害人沈某某现金人民币2700元;

综上,被告人褚某甲作案3起,共诈骗人民币8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人员概要情况、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材料、释放证明、视频分析报告、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沈某某、褚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周某某、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搜查笔录;

6.现场勘查照片及扣押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溯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褚某甲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补充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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