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119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乡**村**头**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7月18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手机在“浙江边锋游戏约牌冲击麻将软件网络棋牌室”开设棋牌室,并建立微信群、闲聊群,为钟某某等人参与“冲击麻将”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0余元。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褚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微信截图、流水信息、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沈某某、毛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勘验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褚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维娟
检察官助理 蔡雨妗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68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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