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5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53********,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临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兰山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褚某某在经营临沂**有限公司过程中,为临沭**公社等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9份,虚开金额共计66.74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宗学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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