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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西安某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铁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单西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610116566021****,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街道**村**组。法定代表人马某甲,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系西安**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74********,回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现住西安市长安区**小区**楼**号,系西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无逮捕必要,于2019年11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西安**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马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6月30日,西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与**街办**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村集体土地80亩,租期20年,每亩地每年租金1300元,每五年递增10%。2013年4月2日,经**街道办审批,同意该公司在该片土地上建设农用大棚进行苗木种植花卉培育生产。2014年5月前后,被告人马某甲从王某某处接手**公司,并过继土地租赁合同及**街办的审批手续。后被告人马某甲与公司其他三名股东以**公司名义与**街办**村重新签订合同租赁该片土地,租赁土地面积为78.204亩。经**公司股东会讨论研究,决定在租赁土地上修建马场。截止2014年底,**公司陆续建成8座钢构大棚(其中一座已拆除)、1座六间三层房屋(已拆除)、8座蒙古包(已拆除)等建筑物,并联合**村修建水泥路一条(已破除)。2017年3月,由于**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法人马某甲不再负责该公司实际经营,转由股东秦某某负责公司业务。2017年11月7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经调查认为,马场内建设的一座钢构大棚、一座六间三层房屋建筑物占地总面积1525平方米,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构成土地违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公司对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47750元。2017年11月17日,**公司缴纳了罚款。2018年4月,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裁定后由政府部门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经依法测绘,**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长安区**街办**村集体土地78.2亩建马场。根据2013年10月西安市长安区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显示,该宗地类为耕地77.4亩,交通运输用地0.2亩,其他土地0.5亩;根据长安区**街办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显示,基本农田77.6亩,城镇建设用地0.6亩。经鉴定,**公司建筑物占用和水泥硬化部分面积18.798亩,属于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跑马场、放牧栏和土堆占地面积为是59.402亩,属于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中度毁坏,整体认定属于对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嫌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归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户籍及前科查询证明、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测绘报告、**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局部)、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营业执照等;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方某某、马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耕地破坏程度初步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被告人马某甲的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大量耕地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决策并实施建设马场的行为,亦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公司、马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甲经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司、马某甲已足额交纳行政罚款,并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拆除了部分违章建筑,具有一定悔罪表现。综上,建议对被告单位**公司判处罚金5万元,对被告人马某甲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王  昭

检察官助理:解园园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其经常居住地。

2、案卷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补充材料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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