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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西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三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西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广饶县人,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广饶县**镇**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2019年12月6日被广饶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9日被广饶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14时42分许,被告人西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汽车行驶至广饶县**路**村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西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2.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西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西某某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欣兵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饶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抽血录像光盘1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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